应当增加以下三点:(一)将第十二条中的内容增加:公司应当公布连续三年的经营情况;避免出现“一年绩优、二年绩平、三年绩差”的主板现象。(二)第十六条的内容,应当对股权、利税、盈利情况增加先由中介机构审核,避免这些“大项”事实上的虚假。(三)第三十一条的内容,对于发行人资金管理制度提出了要求,但是在第五章监管与处罚中没有对违规行为如何处罚给予明示,容易留下法律空白点,不利于投资者投资。
创业板市场是一个新兴市场,对于上市企业是一件好事,对于投资者多了一个投资机会,只有制度健全,法规细致,才能让投资者放心,管理层也会少些麻烦。(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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