频道导航 - 财经 - 股票 - 行情 - 基金 - 外汇 - 期货 - 港股 - 保险 - 银行 - 理财 - 债券 - 黄金 - 汽车 - 商城 - 股指期货 - 数据 - 专题 - 视频 - 博客 - 贴吧
当前位置: 首页 >> 股民学院 >> 入市必读 >> 正文
案例十:QFII属下境外股东短线交易
www.cnfol.com 2008年03月13日 07:03 中国证券报 
  《可诉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所在省市、诉讼时效一览表》;《可诉内幕交易、操纵股价民事赔偿案件诉讼时效一览表》见下期读者热线。

  (本版案例及点评由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一欣律师提供,漫画供稿万永)

  2008年2月20日,南宁糖业发布公告,称依QFII制度所产生的境外股东“马丁居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”(MCIM)和“马丁居里公司”(MCI),在2007年8月23日至8月30日间买入南宁糖业股票1700万股,占上市公司股份总额的5.90%,该两公司于2008年1月4日至1月25日间卖出南宁糖业股票1450万股,占上市公司股份总额的5.07%。同时,南宁糖业认为,该两公司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均未及时通知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,违反了中国《证券法》、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。而该两公司的投资方为“马丁居里有限公司”(MCL)。根据2007年8月南宁糖业股票13元左右价位与2008年1月南宁糖业股票20元左右价位,粗略估算一下,该两公司或MCL的实际收益已在1亿元以上了。

  其前,两公司在建仓南宁糖业并持股超过5%以上需要公告时,MCL及其两家子公司也没有及时公告,直到2007年10月24日才由南宁糖业作出相应的公告,而MCL作出的解释是,交易系统代码错误与中英文互译操作时间延长。

  律师点评:

  由于MCL及其两家子公司没有及时履行公告义务,而所售股份已经超过5%的警戒线,因此,已违反了《证券法》第47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。所谓短线交易,指上市公司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%以上的股东,在法定期间内(一般为六个月)对公司上市股票买进后再行卖出或卖出后再行买入的行为。如果这种买进后再行卖出或卖出后再行买入的行为产生利益,所得利益归公司所有,即公司享有归入权。在反短线交易行为的法律规制上,中国法律与境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是一致的。同时,MCL及其两家子公司在违反禁止短线交易的同时,作为大股东也违反了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,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可以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或相关处理。

  如果上市公司董事会怠于行使归入权,则可以根据《公司法》的规定,持有1%以上股份的公司股东,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股东代表诉讼,要求短线交易行为人向公司退还非法收益,并追究上市公司董事会怠于行使职权的法律责任。而在本次短线交易行为遭受侵权损害的投资者,也可以根据《证券法》、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,依法提起民事索赔诉讼。

  这一案例的发生,为开放中的中国资本市场如何加强境外投资者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,及时提出了一个课题,因此,有必要进一步完善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》及证券交易所相关操作细则,加强对境外投资者的短线交易行为、内幕交易行为、操纵股价行为的监管,防患于未燃。
热门看盘软件:168行情系统免费下载收藏到 网摘 博采 百度】【推荐】【打印】【 】【关闭
把该页复制给你的好友   加入收藏   查看评论
注意:
· 遵守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》,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。

· 尊重网上道德,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。
       查看评论
  精品资讯          更多>>
  最新商讯
  健康指南
 
  热门推荐
  最新资讯
  企业服务
  分类信息
诚聘英才 | 联系我们 | 广告服务 | 合作伙伴 | 法律声明 | 征稿启事 | 网站地图
本站所有文章、数据仅供参考,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声明,风险自负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》编号:闽 B2-20050010 号
《电子公告服务许可证》编号:闽通信互联网 [2008]1 号
证券资讯提供:福建天信投资咨询顾问有限公司 [证书:ZX0151]
Copyright © 2003-2008 中金在线. All Right Reserved.